权威解读《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
退役军人是重要人力资源,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提出要切实把广大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好,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为贯彻国家有关精神,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退役军人招录、招聘、培训、考试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2月18日,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德胜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为大家详细解读《实施意见》。
图为:访谈现场
刘德胜介绍,《实施意见》以“促进退役军人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创新创业”为目标,提出了“政府推动、政策引领、市场主导、自愿选择”的16字工作思路。
招考有倾斜 录用要优先
《实施意见》指出,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就业专项规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新增工作岗位属优先就业岗位目录内,首先招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将新增工作岗位的10%优先招录未就业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招录有奖补 培训有补贴
根据《实施意见》,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条件,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从2019年起,3年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符合条件,按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鼓励企业帮助退役军人提高技能,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鼓励企业稳岗补贴优先帮助退役军人提高技能、稳定岗位;支持在岗退役军人提高技能,符合条件的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单位裁员,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创业有担保 税收有减免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实训基地建设;培育和支持服务退役军人的市场资源;加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图为: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德胜
高考有加分 上学有资助
刘德胜介绍,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关键在于帮助他们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实施意见》围绕引导退役军人提高技能水平和加强学历教育,明确了9个方面措施。
1
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培训,退役军人荣获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五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
2
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3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并按照本科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标准给予学费减免。
4
参加中职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
5
退役军人报考高职,免予文化素质考试,可进行适应性或职业技能测试,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学费资助。
6
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学生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专升本考试计划单列;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招生专升本考试实行免试入学。
7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校的考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投档,荣获三等功以上的加20分投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校的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加10分投档;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报考普通高校的文化成绩总分加20分投档。
8
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达到报考条件的,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考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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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华纯皓
编辑:姚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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